关于余姚市集中受理医疗机构、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通告
根据《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》(甬医保发〔2021〕52号)和《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》(甬医保发〔2021〕53号)有关规定,现将余姚市2022年12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、零售药店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受理时间
本次申请期为2022年12月的前5个工作日(12月1日至12月7日)。
二、申请条件
(一)符合《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》(见附件1)第六条、第十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,且不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,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,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。
(二)符合《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》(见附件2)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,且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零售药店,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,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。
三、申请方式
为规范数据格式,统一数据标准,提高医疗机构、零售药店自评表和申请表填报的准确性,各医疗机构、零售药店应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。
(一)登录网址(http://183.134.253.191/login),医疗机构、零售药店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自评、填报,通过系统生成自评表与申请表。
(二)下载生成的申请表、自评表,打印后,经法人代表签字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
(三)按照《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》第十二条和《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》第八条的要求,向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邮箱(354959890@qq.com)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,电话0574-62859352。医疗机构、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详见附件3。
四、其它事项
(一)医疗机构、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、审核联查、专家评估、结果公示、公告五个环节。
(二)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,并通过联网测试(具体要求见附件4)。
(三)各类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。
(四)药品目录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详见附件5。
(五)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.0编码详见附件6。
(六)医药机构药品、医疗服务项目、从业人员等样表详见附件7。
附件:1.
《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》(甬医保发〔2021〕52号
附件1:甬医保发〔2021〕52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《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》的通知.pdf
2.
《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》(甬医保发〔2021〕53号)
附件2:甬医保发〔2021〕53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《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》的通知.pdf
3.
医疗机构、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
附件3:
医疗机构、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操作指南.docx
4.
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说明
附件4: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系统接入说明.zip
5.
药品目录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
附件5:药品及服务项目目录.zip
6.
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.0编码
附件6:浙江省医保疾病和手术ICD2.0编码.zip
7.
医药机构药品、医疗服务项目、从业人员等样表
附件7:医药机构药品、人员等样表.zip
余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
余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
2022年11月28日
|